律師聲明函全文
聯合法律事務所
HUANG & PARTNERS
ATTORNEYS-AT-LAW
受文者:各界人士
發文日期:民國115年11月05日
發文字號:115年度(企)字第009號
主旨:謹代當事人 QooL 酷兒束胸發布律師聲明函,敬請各界周知。
說明:
一、茲依當事人 QooL 酷兒束胸委任之旨辦理。承據 QooL 酷兒束胸委稱:「
QooL 酷兒束胸榮獲義大利國際設計大獎,從品牌初心走向世界舞台:
民國115年(2026年),QooL 酷兒束胸榮獲義大利 A’ Design Award 國際設計大獎,為品牌寫下國際獲獎之新里程碑。
QooL 酷兒束胸自一位母親希望為女兒製作束胸之初心出發,一路走到獲得國際設計獎項之肯定,始終以自身產品理念及獨立研發之設計,回應消費者對舒適、品質與穿著表現之期待。
對於這一路累積之成果,QooL 酷兒束胸深具信心,並引以為榮。
QooL 酷兒束胸憑實力贏得肯定,嚴正駁斥不實指控:
優秀的產品會改變消費者的選擇,受到肯定的品牌亦會帶來競爭壓力。
QooL 酷兒束胸獲獎後,隨著品牌受到更多關注,近期有同業透過社群平台發表不實言論,刻意將其自身品牌與 QooL 酷兒束胸產生連結,足使消費者對產品之來源與品質產生誤認。
茲謹代當事人嚴正聲明:QooL 酷兒束胸之產品設計係其自行開發,並有完整之開發歷程、進口文件及檢測紀錄可稽。QooL 酷兒束胸不容許任何人冒用其品牌名稱、散布不實資訊,或以製造錯誤關聯等方式損害其品牌商譽。
按為競爭之目的,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,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;以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攀附他人商譽者,違反同法第25條,被害人得依同法第29條至第31條請求除去、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,如屬故意行為,法院並得酌定最高達損害額三倍之賠償。
此外,相關行為亦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、第195條之侵權行為,以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、第313條妨害信用罪之刑事責任。
對於侵害 QooL 酷兒束胸權益之行為者,QooL 酷兒束胸將依法追究其相關民事及刑事責任,以維護品牌商譽及權益。
檢附相關佐證,依法維護品牌權益:
為使消費者了解 QooL 酷兒束胸於產品之投入,本函一併檢附以下資料:
(一)義大利 A’ Design Award 國際設計大獎獲獎證明。
(二)進口商業文件及正式報關資料。
(三)Q-MAX 涼感性能檢測報告。
(四)SGS 安全項目檢驗報告。
上述資料分別呈現 QooL 酷兒束胸之國際獲獎成果及其對產品品質之重視。其中涉及供應商、採購條件等商業機密之資訊,公開版本予以遮蔽;完整原件業已交由本律師審閱並妥為保存,必要時將提出於主管機關及法院以資證明。
任何散布不實資訊,或損害 QooL 酷兒束胸品牌商譽之行為,均涉嫌違法。QooL 酷兒束胸已委請本律師就相關網路言論進行蒐證,並將依法追究其相關民事及刑事責任,以維護品牌商譽及權益。亦請社會大眾於轉載、分享未經證實之言論前審慎查證,以免衍生法律責任。
QooL 酷兒束胸並表示:
「我們的設計,走出了自己的路。
我們的成績,不需要借用任何人的名字。
QooL 酷兒束胸無需依附任何品牌,也不容許他人攀附我們的成果。
我們以自己的實力獲得肯定,也會堅定守護品牌聲譽與成就。」
二、爰代函聲明如上,敬請各界查照。
正本:各界人士(公開發布)